top of page
窗口

《強制驗窗計劃》

強制驗窗計劃規定樓齡達1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(不高於3層的住用樓宇除外)的業主,如接獲屋宇署送達法定通知,須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就樓宇的所有窗戶進行訂明檢驗,並負責監督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。

如需進行訂明修葺,有關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承建商,在一名合資格人士的監督下進行所需的訂明修葺。

目標樓宇的揀選:

選取目標樓宇諮詢委員會由屋宇署、專業團體、相關非政府機構、物業管理專業人士及區議會的代表組成,就揀選強制驗窗計劃目標樓宇的事宜向屋宇署提供意見。

揀選目標樓宇以風險為本,考慮的相關因素包括:

- 墮窗的舉報記錄
- 窗戶的狀況
- 樓宇集群


鑑於樓宇出現整體窗戶欠妥或失修狀況,會對公眾構成較高的潛在風險,這些樓宇可獲優先揀選為目標樓宇。

視窗
梯子上的工人
建築師

《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》(個人)

《建築物(小型工程)規例》下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提供簡化的監管機制,方便市民無須事先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圖則,便可進行小型工程。為確保小型工程承建商勝任,承建商必須根據《建築物條例》註冊。自僱工人如具備合適資格和經驗,亦可申請成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(個人)。

申請資格:

如欲申請成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(個人),必須:
持有有效的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明書(即建造業平安卡);
修畢第III級別小型工程的認可訓練課程 ;
具備相關資格(即指定工種的認可註冊證或技能證書); 以及
具備建築業所需的相關經驗(視乎情況所需而定)。
註: 申請人可繼續擔任註冊承建商 (如屬法人團體)的獲授權簽署人,但不可同時擔任獨資經營公司或合夥公司的獲授權簽署人,或法人團體的技術董事。

皮革公文包

《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》(公司)

《建築物(小型工程)規例》下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提供簡化的監管機制,方便市民無須事先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圖則,便可進行小型工程。

為確保小型工程承建商勝任,承建商必須根據《建築物條例》註冊。小型工程承建商凡以公司名義(包括獨資經營(即個人公司)、合夥經營及法人團體)註冊以進行各類型和級別的小型工程,均統稱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(公司)。

申請資格:


如欲申請成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(公司),必須:
於香港持有有效的商業登記證;
委任一名獲授權簽署人(AS) ;以及
能取用工業裝置  及資源 。
如以法人團體名義註冊,須另外:
委任一名技術董事 (TD) 。
註:註冊承建商的關鍵人士(即擔任獲授權簽署人/技術董事/其他高級人員的人士) ),不會同時獲接納為其他註冊承建商的關鍵人士 。

工地
bottom of page